续写疯人院

Creative Commons License
本作品采用 知识共享署名-非商业性使用-禁止演绎 2.5 中国大陆许可协议进行许可。任何违反许可协议的转载,须事先征得作者同意,否则视为侵权行为。联系方式:
· 包罗万象 - All Posts
· 信手拈来 - Essays
· 读图说话 - Photoes
· 就事论事 - Comments
· 嬉笑怒骂 - Lampoons
· 情趣小站 - Jokes & Puzzles
· 极端言论 - Pensee
· 掩人耳目 - Privacy
· 细数家珍 - Collections
· 站内杂务 - Sundries
· 雁过留声 - Massage Board
· 我的歪酷 非非共享界
· 哈希·疯人院外文版
· 哈希·相册
· 哈希·网文摘要
· 哈希·豆瓣儿

订阅 RSS

0011434

歪酷博客

« 上一篇: 【读图说话】北京莲花池公园 下一篇: 【站内杂务】关于文章分类的说明 »
哈希 @ 2007-06-20 08:05

      早在开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的周年纪念日时,就曾想过要写点儿什么,来记录下这段时间里发生的种种,介绍一下交换过连接的朋友。但是之所以没有实施,一来是因为行动力弱,二来是因为对各种纪念日不特别看重,因此晃晃就错过了。今天既不逢年,又不过节,也不是纪念日,就是单纯地突然之间想写了,强烈想写,于是——择日不如撞日——就写了。

      开始写博客是在2年多以前,我的第一个博客在博客中国上安家落户。那时候根本不知道博客该写什么怎么写,于是把以前论坛发过的小说、评论,但凡是敢拿出来见人的,一股脑儿地贴了出去,再往后就不知道该怎么办,连着好几天没更新,直到最终放弃,整个过程持续了不过1个月。

      虽然经历了一番极不成功的体验,但我完全没有动过想要放弃的念头,因为博客实在是我梦寐以求寻觅太久的个人平台,怎可能因为小小的挫折就轻易放弃呢?一个月后我在歪酷落户,边学边做,这一次竟然一做就是2年多的时间。

      最初,博客命名为“长恨长东”,摘自李煜《乌夜啼》中的一句“自是人生长恨水长东”。但虽然如此,实际上却不希望延续原作中的凄婉含意,因此仿作一首,以说明自己对“长恨长东”四字所持的不同观点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乌夜啼仿作

          朝来雨,暮来风,待明日,
          化作七彩霞光贯长空。

          思今古,品甘苦,且从容。
          自是人生长恨水长东。

      曾经有一段时间超级痴迷歪酷的自定义模版,虽然水平有限,还是颇有热情地自制了几套模版。脚本代码越加越多,页面越做越花哨,相应的打开速度则越来越慢。随着时间流逝,人渐渐成熟,从以往对“个性”的关注转向对“品质”的关注,因此在博客改名为“疯人院”之后,就一直使用歪酷标准模版,再没有更换过。


      第一个自定义主题:长恨长东之时间。抬头图片没截全, 忘记当时写了什么在里面,遗憾。


     第二个自定义主题:长恨长东之路。

      改名“疯人院”,一是希望自己能摆脱理性的束缚,回归本性,二是我确实常常强烈地感到自己疯了,但我绝不会因此自卑,反而引以为荣,甚至懊恼自己疯得不够彻底,要知道,我是多么希望自己能成为一个像尼采一样伟大的疯子呀。

     转眼之间,已是两年多的时间。博客文章的积累接近500,朋友结识了几位,增长的点击率预示着更多的关注满足了我小小的虚荣心。一切似乎都开始有了气色,但也就是在这时,我却不得不选择离开。某个很不拿自己当外人的人,以自己的名义转贴我的文章,一用就是几十篇,而后我写一篇,他转一篇,完全无视我的抗议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你会怎么做呢?我太舍不得自己辛苦经营许久的博客,但我又怎能对如此卑劣的侵权行为熟视无睹呢?我选择窝囊地离开,因为我既无精力又无财力,实在无法做到像老罗一样彪悍。

      对于其他人来说,可能根本无法理解失去博客对于我意味着什么。有同学说,我花费在博客上的时间太长。可是她又怎么知道,一个不被人理解到要怀疑自己疯了的人,是多么需要一个角落,说自己真正想说的话,同时希翼着一个认同的声音——至此,望请伪善者不要加“曲解的同情”到“疯人”身上,否则将是怎样的荒谬呀?——博客就是我的家,我怎么能没有她?

      怀着极不情愿的心情,我再建博客,谓之“续写疯人院”,其义自明,一如既往的朴素风格,不再多作改变。唯一不同的是在页面上增加了版权说明部分,简单地说,本博客的文字、图片内容允许并欢迎转载共享,但前提是“署名-非商业用途-禁止演绎”,违反许可协议的转载须征得本人同意。

      这就是属于我的博客的历史,谨以此文纪念我逝去的博客岁月。




评论 / 个人网页 / 扔小纸条
* 昵称

已经注册过? 请登录

新用户请先注册 以便能显示头像及追踪评论回复

Email
网址
* 评论
表情
 


 

分类小组论坛
杂谈 , 娱乐、八卦 , 文学、艺术 , 体育 , 旅游、同城 , 象牙塔 , 情感 , 时尚、生活 , 星座 , 科技

请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, 如威胁到本站生存, 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, 同时本站的相关记录可能成为对您不利的证据.

相关法律法规
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
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
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
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
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